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(从)业秘密,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
来源:水利部公众咨询
留言日期:2020-10-15
答复时间:2020-10-19
答复部门:水利工程建设司
咨询内容:
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》第十条第3款规定,“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(从)业秘密,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”。这个是指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吧,而不能同时在两个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吗。
答复内容:
您好!感谢您的留言。现答复如下:
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》第十条明确: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(从)业秘密,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,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:民法所称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以内”、“届满”,包括本数;所称的“不满”、“以外”,不包括本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