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(从)业秘密,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
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 2020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六 上午8:30

来源:水利部公众咨询

留言日期:2020-10-15

答复时间:2020-10-19

答复部门:水利工程建设司

咨询内容

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》第十条第3款规定,“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(从)业秘密,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”。这个是指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吧,而不能同时在两个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吗。

答复内容

您好!感谢您的留言。现答复如下:

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》第十条明确: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(从)业秘密,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,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:民法所称的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以内”、“届满”,包括本数;所称的“不满”、“以外”,不包括本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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