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利部修改废止一批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 2019 年 05 月 17 日 星期五 上午10:01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

第50号

  《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已经2019年4月1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部长 鄂竟平

  2019年5月10日

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

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,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,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,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:

  一、《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:“3.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,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。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,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、修改、优化。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,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。”

  二、删去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(一)项。

  三、删去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;第一款第(五)项改为第(四)项,将其中的“监理工程师、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”修改为“监理工程师、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”。删去第二款第(二)项。

  四、删去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》第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和第(五)项中的“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”。第二款修改为:“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,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。”

  同时,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。

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

公告

2019年第7号

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

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,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,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,决定废止1件、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:

  一、废止《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》(2003年7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〔2003〕344号印发)。

  二、删去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》(2011年7月15日水利部水安监〔2011〕374号印发)第十条第(二)项;第(四)项改为第(三)项,删去其中的“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”。

  三、删去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》(2015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〔2015〕377号印发)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中的“企业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复印件”。

  同时,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。

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水利部

  2019年5月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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